欧洲联盟
《一般产品安全条例》适用于几乎所有非食品类消费品在欧盟市场上的销售。大部分内容涉及您必须能够提供的证明。少部分内容则关于必须在产品本身上印刷的内容。
第9条要求在产品、包装或随附文件上标明制造商的名称、注册商标或商号及邮寄地址。网站地址不属于地址范畴。
第9条还要求标明识别产品的类型、批次或序列号。一个编号适用于整个目录并不能识别具体商品:必须细化到生产批次。
第16条补充要求提供在欧盟设立的经济运营者——即责任人——的姓名和邮寄地址。对于来自欧盟以外的商品,这是阻止发货的关键块,缺少即无法发货。
最后,必须提供消费者在每个销售国家都能理解的警告和安全信息。哪个语言算作有效由各成员国决定,而非销售者,因此我们在所有24个官方语言上都标注了信息。
规则是层级关系,而非选择。首先是产品。如果尺寸或产品性质使得无法在产品上标明,则在包装上。如果包装也不行,则在随附文件中。直接跳到说明书,因为成本较低,是市场监管报告中最常见的情况。
对于非常小的商品,我们会在同一订单中制作两个版本:一个缩减版,标明身份和批次;另一个是完整包装布局,包含警告和象形图。
用商标代替法定名称。商标不是注册商号,除非已注册为商号。
责任人未标明地址,或地址为无人回应的邮箱地址。
机器翻译的警告,“远离明火”变成在波兰语中毫无意义的内容。
文字小于可识别阈值,印刷尺寸为0.8毫米,因为布局在设计时未考虑块的尺寸。
用二维码取代印刷文本。在GPSR下,数据载体可以补充强制性信息,但绝不能替代。
印刷就绪的设计稿,所有块均已布局,警告信息用24个欧盟官方语言排版,象形图为矢量图,提供1:1校样,方便您在印刷前在纸上确认。
每个产品还会配备一个永久编码,具有公开记录,当您的地址或警告信息变更时,已印刷的标签仍能指向正确的信息。
制造商是指生产商品或委托他人生产并以其名义销售的企业。将商品贴上自己品牌的卖家,即使由中国工厂生产,也在法规眼中视为制造商,无论合同内部如何约定。
这在标签上尤为重要,因为块必须标明该公司名称,而非工厂名称。之后责任也随之而来:技术文件、整改措施、配合监管机构等义务都以该公司名义承担。
当经销商修改商品、重新包装或改变用途时,该经销商即成为该商品的制造商。重新贴标签不是中立行为,而是制造行为。
市场监管人员很少一开始就进行实验室检测。他们会拍照标签、检查块、索取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件,并记录所用时间。
带有完整块的标签节省时间和提升可信度。缺少责任人的标签会让例行检查变成档案,因为监管员找不到在欧盟内的联系人。
大多数国家机构会公布其调查结果。带有您品牌的撤回通知会超越相关库存的期限。
第19条要求在消费者购买前,在线提供制造商信息、责任人、产品识别码及警告信息。包装内的标签已为时过晚。
因此,我们的设计允许拍照:一张图片证明块的内容,同样的文本也提供给市场平台字段,确保列表和印刷内容一致。
| 信息 | 在产品上 | 在包装上 | 在文件中 |
|---|---|---|---|
|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| 优先要求 | 若产品无法标明 | 最后手段 |
| 欧盟责任人 | 优先要求 | 接受 | 接受 |
| 类型、批次或序列号 | 要求 | 若在产品上无法标明 | 单独不接受 |
| 警告和安全信息 | 在影响使用的地方 | 要求 | 说明中可包含详细信息 |
| 象形图和类别标志 | 按类别规则 | 按类别规则 | 单独不接受 |
相同信息,按检查员或审核员遇到的顺序排列。
通常适用。二手、修理和翻新商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时受到限制,除非是古董或明确为修理而销售的商品。
不可以。法规要求提供邮寄地址。仅提供网址或电子邮箱地址不能满足第9条或第16条的要求。
可以,只要每个品牌都已授权,并在标签上标明该责任人。
只有注册商号才符合要求。未注册为商号的商标不能识别公司身份。
可以。在欧盟设立的进口商是可以承担责任的运营者之一,也是最常见的选择。
那么块应直接标在产品上,必要时采用缩减布局,警告信息随说明书一同携带。